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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爱心助残及阳光家教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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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爱心助残志愿服务条例》

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爱心助残及阳光家教志愿服务条例

20056月经外国语学院团学联例会通过;200811月修订)


手拉手”爱心助残义务家教志愿服务活动是基于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与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01年签订协议建立的志愿服务活动基地的社会实践项目;阳光家教是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与杨浦区教育局签订协议的社会实践项目,学院本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爱残疾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宗旨,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托外国语学院专业优势,以自愿为原则,开展以义务家教为核心的爱心助残社会实践系列活动。

为促进和规范上述两项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确保志愿者承担相应义务、享有基本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志愿服务的管理

1.学院坚持以团学联社会实践与志愿者工作部、各班班委进行日常管理,学院团委监督的“两级管理、团委监督”管理模式,对所有实践活动进行组织、安排,对所有爱心助残及阳光家教志愿者及其活动情况在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爱心助残志愿服务信息库中进行备案。

2.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分别与杨浦区残疾人联合会、杨浦区团委签约,在每学年的义务家教中进行共同管理。

3.每学年假期,学院团委将组织同学结合实际开展以上述志愿服务活动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4.志愿者参与对象为外国语学院在册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

5.根据《外国语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认定条件》之规定,凡列入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学生必须参加上述两项志愿服务活动之一。


第三条志愿者的义务

1.所有志愿者必须遵守《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及同济大学志愿者服务的有关规定。

2.志愿者对学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必须认真、积极地参与,并按学院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撰写有关实践报告或感想。

3.志愿者必须至少连续参与一学期以上的服务活动,且每月不得少于2次家教服务。

4.志愿者在义务家教服务中,应遵守“四个一”规定,即:

要免费提供一本符合家教需要的学习参考书;

每个月至少要和受助学生谈一次心;

国定假期期间至少要进行一次家教;

每季度至少和学生家长交流一次。

  1. 志愿者服务期间不得收取受助家庭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在每学年假期开展的爱心助残社会实践后,外国语学院为每位参与者提供社会实践参与证书。

2.每学年外国语学院、杨浦区残联为参与爱心助残义务家教的志愿者提供聘任证书。

3.在每学年义务家教结束后,外国语学院结合自荐、推优等方式为优秀志愿者评优,并颁发相应证书。

5.对于参与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本学年结束时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资金由杨浦区残联及杨浦区团委提供。

6.志愿者如遇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同意,中途可以退出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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