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会议资助条例》、《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成果出版资助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下发各单位,请遵照实施。
外国语学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会议资助条例
(2008年11月7日院党政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稿)
(2008年11月27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执行)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教师的科研意识与水平,加强学科建设,鼓励教师
参与学术交流,全面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与影响力,特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教师。
2) 参加有利于学院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学科方向的研修班或
培训班的教师。
3) 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包括港澳台地区),原则上由
参会者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学院不提供资助。特殊情况由
院务会研究决定。
4) 有项目经费的教师原则上在项目经费余额少于资助额度
时才能申请资助,特殊情况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提供论文录用通知以及所需
费用的详细说明;会前来不及提交申请的,可以在会后补
办申请。
2) 参加培训的教师需提供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及费用的详细
说明。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 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的教师,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学
术会议的邀请函,交科研副院长预审后报院长核准。
2) 申请参加培训班或研修班的教师,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
培训班费用、时间安排等材料,交科研副院长预审后报院
长初审,然后上院务会审核批准。
3) 获得会议匿名评选通过的论文将优先获得资助。
4) 在同等条件下,未得到过资助的申请人将得到优先考虑。
第五条 经费来源
学术会议资助按不同情况从学院985 经费、博士点建设
费、本科包干经费或研究生包干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资助范围与标准
1) 资助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注册费(或会务费)和住宿
费。
2) 会议注册费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次1000 元,住宿费、差
旅费原则上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
3) 博士生导师交通工具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老
师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原则上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 超过规定的费用报销,需提供详细说明,由院务会讨论后
决定。
第七条 资助次数
1) 博士生导师不限制每年参加学术会议次数,但不得影响正
常教学。
2) 教授或硕士生导师每学期可参加学术会议一次,副教授或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每学年参加学术会议一次,其他教师
每两年一次。
3) 超过规定次数参会,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报院务
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考核
得到资助的教师须在会后或培训班结束后向学院提交会
议报告,或做相关学术报告。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务会。
附件2: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成果出版资助条例
(2008年11月7日院党政联席会议征求意见稿)
(2008年11月27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执行)
第一条目的
为鼓励我院教师进行学术创新,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加强学科建设,培养学院学术骨干,增强学院在国内同类
院校的影响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创新性或研究性学术专著或学位论文。
2) 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
语言畅达、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
意义。每部著作的字数不得低于15 万字。
3) 申请出版资助的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的
教学科研人员,且撰写的字数不低于该著作字数的60%。
4) 申请出版资助的成果如为课题研究成果,应是已通过鉴定
的课题研究成果,申请人应为课题负责人。
5) 申请人应在完成“齐、清、定”的书稿后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不列入出版资助的成果
1) 工具书(如词典、字典等);
2) 教材、教辅或考试辅导性书籍、译著、业务知识的普及性
读物;
3) 其它不符合资助目的的成果。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 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原则上
为每年9 月1 日~11 月1 日止。
2) 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该会议通
常每年于11 月中下旬择日举行。
3) 凡有意申请出版资助的老师,需要在11 月1 日之前向学
院主管副院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后,
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4) 申请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需提交1,500 字左右的学术
成果简介以及完整的打印书稿。
5)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成果资助评审会遵照公平公正、择优资
助的原则对所提交的学术成果进行认真评审,列出所要资
助成果的先后次序。
6) 在同等条件下,对建设博士点、硕士点、重点学科、重点
研究机构和省部级以上示范专业的学术骨干及国家和省
部级研究项目的专著成果,将予以优先资助。
第五条 资助出版要求
凡获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封面或扉页处明确标示“本书
获同济大学外国语学院´´´´´基金资助”的字样,著作出
版后应向学院提交20 本样书(再版专著10 本样书)用于
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第六条 资助额度
1) 学术成果出版资助分两种形式: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
2) 全额资助的学术成果,由学院统一联系,并确定出版社、
出版时间,按照固定的形式资助出版。
3) 定额资助的学术成果,由个人自行联系并确定出版社和出
版时间,但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在封面或扉页上有学院资
助出版的明确标示。
4) 定额资助的额度为2 万元;少于2 万元的,采取实报实销
的方法;多于2 万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学术成果出版资助主要从学院985 项目经费、博士点建设
费中支出。
第八条 出版后的审核方法
1) 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必须与出版申请相一致。
2) 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如发现与出版申请不一致,学院将视
情节严重程度对申请人做出如下处理:停止或取消申请人
今后的学术成果资助资格;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金额;给
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院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