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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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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学〔201857



关于修订《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

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



同 济 大 学

2018821

附件


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与《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励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正式注册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人数的5%,具体名额根据当年上级部门通知确定。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成绩优良,评奖时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原则上,市级优秀毕业生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不低于4.0,校级不低于3.5

3.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2)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且同时至少获得过一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

3)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4.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获以下荣誉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5.能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积极志愿到农村、基层或者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者、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五条  评选组织及评选流程

1.本科优秀毕业生的校级评审组织为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组织为各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2.本科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定工作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各学院对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各学院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市级优秀毕业生还需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3.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考试不及格或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流程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七条  附则

1.本细则自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定细则》(同济学〔201737号)同时废止。

2.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3.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18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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