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文件
评定细则》的通知
《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
同 济 大 学
附件
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为鼓励毕业研究生不断努力,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引导全校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奖励对象为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评选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5%评定(具体以上海市当年规定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关通知为准);校级优秀毕业生为应届毕业全日制研究生数的5%(具体以当年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
第四条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
(5)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单位前列;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在学期间,市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
(6)评选年度内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2.其他条件:
(1)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2)市级优秀毕业生还应符合上海市当年规定的其它评选条件;
(3)在读期间只能提出一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
第五条 评奖程序
1.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导师推荐;
2.班级评议、推荐;
3.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奖励发放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获得者进行表彰。
第七条附则
1.各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2.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在离校前出现与本评选条件相违背或违反本评定规则获评的情况,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3.本细则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2015年修订)》(同济研〔2015〕3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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